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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及管理办法(2014修订)


浏览人数: | 发布时间:2015-03-09 | 来源: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在校学位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证书,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完成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相关环节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五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被授予硕士学位标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2.研究生按培养方案,根据课程学习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完成规定的学分及必修环节;

3.研究生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

4.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在校就读期间学位课程平均分不低于85分,并至少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或录用)的核心期刊论文或提供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论文盲审结果为优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硕士学位:

1.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无转变的;

2.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曾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

3.学习年限超过规定的最长年限的;

4.学位论文有剽窃行为的。

第七条  硕士学位审批程序

1.申请硕士学位者向学位办公室提交授予学位申请;

2.学位办公室将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进行技术性预审,主要包括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有效、手续是否完备等,将审核合格的材料报学位委员会讨论;

3.学位委员会审议申请者的资格和条件,依据本办法规定,讨论硕士学位授予申请。学位委员会讨论申请者的硕士学位授予决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包括授权出席会议者)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做出有效的决议。学位授予决议是在审阅材料的基础上,经过参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形成。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票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的,方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决议;

5.研究教育学院应将不授予或暂缓授予硕士学位建议的理由向学位委员会通报。若有不少于5名学位委员会委员同时提出异议,学位委员会应受理讨论其硕士学位申请,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六条  学位证书

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办统一制作,学校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以学位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